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11號
TYDV,111,司促,13311,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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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台美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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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