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020號
TYDV,111,司促,13020,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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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0號
債 權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暐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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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