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威廷
非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鋁窗不銹鋼獨資經營之相關登
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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