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86號
TYDV,111,司促,12586,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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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朝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佩容、陳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陳品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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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