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8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張朝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佩容、陳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陳品正確之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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