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18號
TYDV,111,司促,1241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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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18號
債 權 人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聖崴力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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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