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
債 權 人 謝輝霖即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依高等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審查意見所示,因
本件債務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送達文件,請台端另依法定
後為債務人選任法定代理人後向本股陳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