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馬克、曾秋萍、林勲宏、陳鴻儒、林明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勲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漢馬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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