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02號
TYDV,111,司促,12202,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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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馬克曾秋萍林勲宏陳鴻儒林明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勲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漢馬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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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