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96號
TYDV,111,司促,11896,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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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陳秀英(原名:夏陳秀英)(即夏菁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夏菁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
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夏菁婕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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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