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債 權 人 生活搖籃床墊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依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債務人相關購買資料影本,該裁定已 於111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債務 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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