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03號
TYDV,111,司促,11503,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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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債 權 人 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金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育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 記顯示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 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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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