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債 權 人 戴助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建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該裁定已於 111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其餘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