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債 權 人 江謝振慶
江謝盛棋
江謝盛隆
江謝盛義
江謝聖煌
江春波
江春圳
江政明
江榮華
江燕輝
江兆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江東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0元、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提出釋明影本(台端稱受有 無法律原因之利益者為祭祀公業)、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提出處分土地為祭祀公業所有及相關買賣資料影本、提 出祭祀公業相關設立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 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