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39號
TYDV,111,勞簡,39,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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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憶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8,718元(含工資42,666元、資遣
費33,333元、預告工資42,666元、加班費5,333元、失業補助損
失247,320元、勞保喪葬津貼損失137,400元),聲明第二項原告
請求被告應提繳27,56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53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5,840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工資90,665元、
資遣費33,333元合計123,998元部分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8
87(1,330×2/3≒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為4,953元(計算式:5,840-887=4,953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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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