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上字,111年度,3號
TYDV,111,勞小上,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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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漢華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光漢


被上訴人 李芯瑜

王睿愷
黃韵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
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5號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同法第436 條之25亦定有明文可參。再者,所謂判決違 背法令,乃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 8 條所明定,且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參照)。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文書送達及期日通知等相 關規定,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應認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 第一審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方得提起上訴之規定,其 提起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並未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合 法送達予上訴人,卻逕予一造辯論判決,原審顯然違法,又 被告訴人前已於LINE對話記錄中表明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原審竟不察,其認 定事實顯有錯誤,爰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



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二、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定有 明文。上訴人之上訴已具備合法要件,固如前述,然本院審 究其上訴意旨認其上訴顯無理由,說明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原審未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上訴人,卻逕予 一造辯論判決,而認原審違背法令云云。然查,原審於民國 111年5月23日已將本件言詞辯論訂於111年6月28日之通知書 送達與上訴人,並由上訴人之受僱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9頁),且上開言詞辯論期日 係原審書記官於111年5月18日先行向上訴人公司店長甯祐陞 詢問上訴人可配合之開庭時間後,始與甯祐陞確認本件將於 111年6月28日下午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等情,有本院電話查詢 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90頁),是原審已合法送達 該開庭通知書,上訴人竟以原審未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而主張原審違法乙節,顯與事實不符,要難認有據。㈡、經本院審酌兩造LINE對話記錄可知,上訴人前於111年2月14 日即以上訴人公司連續虧損、業務緊縮而宣布倒閉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惟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依法給付資遣 費及預告工資後,上訴人始以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有多次遲到 之情事,改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 ,而拒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情,此有兩造LINE對話紀 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3至41頁),再酌以上訴人係於LI NE對話中表示:「我們發現的晚,沒有管理讓你們自愛,當 初早就應該把你們開除,現在還敢來要資遣費?」(見原審 卷第10頁),益徵上訴人雖不滿被上訴人屢有遲到,然上訴 人並未因此對被上訴人有任何警告或扣薪懲處之舉,顯有容 任被上訴人之情。本件上訴人係遲至被上訴人請求資遣費後 ,始以被上訴人遲到,而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 僱被上訴人等情觀之,實難認被上訴人上開遲到情事,已屬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故上訴人主張依第12 條第1項第4款解僱被上訴人,要難謂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上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其上 訴意旨,堪認上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 款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另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78條規定甚



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 元即應由上 訴人負擔。爰依上揭法律規定,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為1,5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單位/新臺幣 姓名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合計 李芯瑜 3,273元 6,750元 10,023元 王睿愷 6,450元 9,160元 15,610元 黃韵淩 3,400元 8,660元 1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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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華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