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張翠興
相 對 人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病補償
,以及勞退提撥短少共計5,069,32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故
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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