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232號
TYDV,111,催,232,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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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簡美玉(即曾文助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文助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文助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
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
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
法律責任)。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文助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文助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
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㈤請具狀敘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
證明。
㈥請提出股務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㈦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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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