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976號
TYDV,111,促,13976,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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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76號
債 權 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奇珍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59,76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
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
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
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已給付
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
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簽收受領前項明細表所
示之全部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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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