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4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天儒(即許蒼平之繼承人)、許天龍(即
許蒼平之繼承人)、許如玉(即許蒼平之繼承人)、許貞媛(即
許蒼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
二、被繼承人許蒼平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
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
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許蒼平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