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843號
TYDV,111,促,13843,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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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
債 權 人 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貞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貞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仲介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
整)。
三、系爭不動產因債權人之仲介且買賣成交、交付價金、過
戶完成、點交、交屋完畢、完整流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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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邑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