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790號
TYDV,111,促,13790,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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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7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鄭宥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年
二月九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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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