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福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福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為第三人邱俊名維修完成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公司「承諾(同意)負擔(承擔)」如請求金額
所示之維修費用之證明文件(須債務人公司有權代表之
人為之承諾書或同意書)。
四、債權人公司維修系爭車輛完成當日含拍攝日期系爭車輛
之彩色照片。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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