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658號
債 權 人 陳基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照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照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葉照義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葉照義簽章系爭工程估價單、報
價單,經兩造簽章之工程合約書、協議書,經債務人簽
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等)。
三、請提出兩造約定系爭工程款項清償期限之文件並釋明之
。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依法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完整影
本。
五、請提出系爭工程完工日含拍攝日期之完工現場彩色照片
。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
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
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
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通訊軟
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