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552號
TYDV,111,促,13552,202211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嘉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范嘉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所有系爭489建號建物、248地號土地之之最新第
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