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97號
債 權 人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安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展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
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康展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五、286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
還款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