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320號
TYDV,111,促,13320,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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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2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俊傑鄭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鄭敏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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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