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207號
TYDV,111,促,13207,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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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207號
債 權 人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瑞環、張富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瑞環、張富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究係共同(謀)詐欺
?亦或是不當得利?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
定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協議書、和解筆錄等)。
三、重新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
狀基本要件(含記載人事、時、地、物等)及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謝瑞環、張富翔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算?(僅能選
擇其一,起算利息)若主張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算利
息,並應提出其依據及釋明】。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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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