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117號
TYDV,111,促,13117,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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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1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德文(即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德文(即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蔡忠良積欠原債權人日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
卡債務人183,998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現金卡契約、
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明細或消費明細等)。
三、法院選任陳德文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
本即可,但須完整)。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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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