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072號
TYDV,111,促,13072,202211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72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名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名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張名凱負擔
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
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賠付第三人葉玉清新台幣27,293元理賠
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