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02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詩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相符,且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