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30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劉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壹佰零肆元
,及其中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