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882號
TYDV,111,促,12882,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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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張玉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玉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債權人雖提出聲證一之個人筆記記錄為證,惟此係債
權人單方書立之文書,不足憑採】。
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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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