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566號
TYDV,111,促,1256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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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566號
債 權 人 星光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中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星光會館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
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7之最
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國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
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請提出000128、000175、000216號其中任何乙份存證信
函之「回執」。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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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