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226號
TYDV,111,促,12226,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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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佳吟(即邱創寶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邱創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邱 創寶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 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 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 代替)、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 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 章附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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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