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062號
TYDV,111,促,12062,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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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062號
債 權 人 蘇芃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黎麗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 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如係請求票款:1、表明 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 票人仍應為「提示」)。2、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不 得僅表明「法定利率」等字。㈡若係主張借款:1、提出與請 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400,000元 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 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 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 款單及支票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 之「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 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 「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 ,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 ,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為 何?不得僅表明「法定利率」等字、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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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