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514號
TYDV,111,促,11514,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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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慶順劉雄虔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督促程序,如支付 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劉雄虔之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劉雄之送達方 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應具狀撤回對劉雄虔之請求。又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及劉慶順劉雄虔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亦未提出 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新台幣4,353,564元之釋明 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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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