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212號
債 權 人 田雲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巧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黃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與買方簽署之系爭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即私契,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提一 部份)、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債權人應具狀說明 :1、系爭不動產出售總價若干?除提出前條私契外,應同 時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證明、最新不動 產一類謄本、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契等)。2、出售總價 ,扣除:㈠應繳之土地增值稅若干?提出蓋有稅捐處戳章之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㈡仲介服務報酬若干?提出債務人與仲 介簽署之整份仲介服務契約書。㈢出售當時尚欠銀行抵押貸 款金額若干?提出銀行出具之出售當時尚欠金額及繳清文件 。㈣債權人應敘明:伊是否已依系爭離婚協議書第3條分配財 產之約定,自行負擔伊取系爭不動產貸款中之新台幣(下同 )892,000元購車部分,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3、請 求金額920,03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 (列明:出售總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仲介服務報酬、 出售當時尚欠房貸金額、債權人自貸款中取用購車款892,00 0元;債務人淨所得出售出售金額、債權人可分配1/3金額等 ),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