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張阿招
呂芳來
呂芳裕
呂芳勲
呂芳遠
呂芳敏
呂淑媛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0樓
呂淑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芳益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