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23號
TYDV,110,訴,1323,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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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仲源


視同上訴
即追加原告 黃仲明
黃仲進
黃仲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田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黃仲源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3,410,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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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