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范國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梁敬義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景楨
被 告 梁敬安
訴訟代理人 梁景湖
被 告 梁敬泉
訴訟代理人 彭榮嬌
被 告 梁敬鈇 (遷出國外)
梁景龍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文彥
被 告 梁景祥
梁景潾
梁景勳
被 告 梁景藮
梁景賢
梁景秀
梁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