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廖學德
承當訴訟人 詳如附件
被 告 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宣告廖笑死亡、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5號聲請宣告呂廖金死亡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廖笑於設籍新竹州大溪郡大溪街田心子字上田心69 番地後,經戶政機關查詢並無後續之戶籍資料,顯然從斯時 起即屬行蹤不明,為此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宣告廖笑死亡,並 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42號受理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33頁)。
㈡本件被告呂廖金於民國41年7月5日抽查不在依法註銷後,經 戶政機關查詢並無後續之戶籍資料,顯然從斯時起即屬行蹤 不明,為此原告已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 告呂廖金死亡,並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亡字第105號受理在 案,並已於111年10月2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有上開裁定 、臺北地院函文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439至440、441頁) 。
㈢因上開事件之裁定結果涉及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 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承當訴訟人及被告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