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4號
TYDV,106,家訴,104,20221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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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彭俊淘
被 告 蕭慶安(即宋昭義之承受訴訟人)

宋奕駒(即宋昭義之承受訴訟人)

宋玟萱(即宋昭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慶安宋奕駒、宋玟萱為被告宋昭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宋昭義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8月4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蕭慶安宋奕駒、宋玟萱,有宋昭義之戶籍 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25 3、273至276頁)。又上開繼承人均未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 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11年11月16日新院玉家碩二111司家聲769字第04086 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十一第12頁),惟迄今無人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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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