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80號
原 告 王瓊微
被 告 簡志翰
翁仁晉
劉鴻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42號、第20965號、第2
3307號、第23824號、第24431號、第26910號、第29848號、第34
788號、第36613號、第38607號、第4306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