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郭玹瑢
被 告 呂淑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 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以刑事判決判處不受理在案,依前揭 規定,自應將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