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68號
TYDM,111,附民,368,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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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陳安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被 告 王昱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昱權被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就告訴人陳安欣(即本件原告)部分 諭知無罪,且原告陳安欣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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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