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65號
原 告 王珮珊
被 告 劉如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