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1年度,2號
TYDM,111,金訴緝,2,202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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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勝裕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 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 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 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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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