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76號
TYDM,111,金訴,376,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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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淑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5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淑蘭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 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 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 己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 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亦 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間之某時 許,將其配偶陳文智(所涉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所申 請開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文 智之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詐 欺取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郭玹 瑢、呂仁智、黎碧英李聖蘭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內容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如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內,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 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 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 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 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 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



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 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 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 (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 (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 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呂淑蘭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自 行或轉由不詳人士使用供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詐欺被害人 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 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而逃避檢警追緝,仍基 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前,於不詳時間、地 點,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呂淑蘭之中信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呂淑蘭之臺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等物,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孫誌騏林韋巡、陳子翔、卓 采綺、黃泰庭、李佳蓉李東宇陳聖純、蔡正浩、蔣守萱 、王彩蓉文孝義林螢志陳秋霞莊勝嘉、雷勝弘,致 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付款時間,將附表二所 示款項存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中,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嗣 因孫誌騏林韋巡、陳子翔、卓采綺、黃泰庭、李佳蓉、李 東宇、陳聖純、蔡正浩、蔣守萱、王彩蓉文孝義林螢志陳秋霞莊勝嘉、雷勝弘察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209號、111年度偵字第1907 號、111年度偵字第4201號、111年度偵字第8409號提起公訴 ,於111年4月25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 75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0年度偵字第38209號、111年度偵字第1907號、111 年度偵字第4201號、111年度偵字第8409號起訴書、被告前 案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3頁)。而「前案」 中被告提供其名下之中信帳戶、臺銀帳戶與詐欺集團,與「 本案」被告提供其配偶陳文智名下之臺銀帳戶與詐欺集團,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於不同時間所交付,本於罪疑唯輕原則 ,應認為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交付上開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



,是「前案」與「本案」間之被害人雖不同,然為被告一個 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 開說明,「前案」公訴意旨雖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即 被告提供其名下之中信帳戶、臺銀帳戶與詐欺集團,幫助對 孫誌騏林韋巡、陳子翔、卓采綺、黃泰庭、李佳蓉李東 宇、陳聖純、蔡正浩、蔣守萱、王彩蓉文孝義林螢志陳秋霞莊勝嘉、雷勝弘詐欺取財部分),然依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規定,其效力仍及於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 即被告提供其配偶陳文智名下之臺銀帳戶與詐欺集團,幫助 對「本案」郭玹瑢呂仁智、黎碧英李聖蘭詐欺取財部分 ),「前案」與「本案」自屬同一案件。又本件公訴人就同 一案件,以111年度偵字第1570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 ),於111年5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1年5月23日桃檢秀蘭111偵15706字第1119057380號函在卷可 參(見審金訴卷第5頁),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既與「前案」為同一案件而經重複起訴 ,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應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至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 6273號),既本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即與移送 併辦部分不生事實上或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非本案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健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郭玹瑢(111年度偵字第439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之某時許,向告訴人郭玹瑢佯稱為凱雷科技集團,而邀集其投資云云。 110年6月21日下午6時35分許、6時38分許、6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58分許、晚間7時13分許、同年6月30日下午1時19分許、24分許、同年7月1日凌晨0時32分許 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4萬4,175元、4萬4,175元、2萬9,550元、1萬4,775元、1萬4,775元、4萬4,340元、4萬4,340元、6萬7,988元 陳文智之臺銀帳戶 2 呂仁智(111年度偵字第461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之某時許,向告訴人呂仁智佯稱為凱雷科技集團,而邀集其投資云云。 110年6月30日某時許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內以臨櫃轉帳方式 5萬6,164元 陳文智之臺銀帳戶 3 黎碧英(111年度偵字第5526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3日之某時許,向告訴人黎碧英佯稱為凱雷科技集團,而邀集其投資云云。 110年6月28日某時許 新竹市民生路郵局內以臨櫃轉帳方式 5萬9,160元 陳文智之臺銀帳戶 4 李聖蘭(111年度偵字第10338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李聖蘭佯稱為凱雷科技集團,而邀集其投資云云。 110年6月29日11時1分、25分許 不詳地點以不詳轉帳方式 14萬7,900元、14萬7,900元 陳文智之臺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孫誌騏 110年6月初某不詳時間 建置投資網站,佯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 110年6月17日12時04分許 40萬元 呂淑蘭之臺銀帳戶 2 林韋巡 110年5月17日某時許 佯稱有投資群組,會有老師帶領投資賺錢等語。 110年6月18日15時41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0年6月18日15時43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18日19時24分許 10萬元 110年6月19日18時24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1日8時58分許 10萬元 110年6月21日9時10分許 10萬元 3 陳子翔 110年5月24日下午某時許 佯稱為投資顧問公司員工,加入投資平台就可以賺錢獲利等語。 110年6月22日16時41分許 5千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0年6月23日12時15分許 1萬元 4 卓采綺 110年6月11日某時 佯稱可以代為代為操作交易等語。 110年6月17日20時23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5 黃泰庭 110年6月初某不詳時間 佯稱可以幫忙在博弈網站代為操作等語。 110年6月18日20時54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6 李佳蓉 110年6月21日某時許 佯稱可以代為代為操作股票交易賺取利潤等語。 110年6月21日15時39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7 李東宇 110年6月14日19時許 佯稱可以代為代為操作股票交易賺取利潤等語。 110年6月21日15時45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8 陳聖純 110年6月20日某時許 佯稱可以利用開發指數分析系統輕鬆獲得被動收入等語。 110年6月21日18時28分許 5千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9 蔡正浩 110年6月21日22時10分許 佯稱可以代為代為操作交易賺取利潤等語。 110年6月21日22時22分許 5千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0 蔣守萱 110年6月21日23時許 佯稱加入投資平台儲值金額,可穩賺不賠等語。 110年6月22日2時24分許 1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 王彩蓉 110年5月26日某時許 冒充顧問公司員工,佯稱可以報股市明牌等語。 110年6月22日9時13分許 2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0年6月22日9時22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2日9時23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24日8時53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4日8時55分許 5萬元 12 文孝義 110年8月17日9時許 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等語。 110年6月23日10時23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0年6月23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4日8時59分許 5萬元 13 林螢志 110年5月11日13時31分許 佯稱有投資股票賺錢之機會等語。 110年6月23日13時54分許 10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4 陳秋霞 110年6月初某不詳時間 佯稱有投資股票賺錢之機會等語。 110年6月25日10時1分許 50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5 莊勝嘉 110年7月28日某時許 建置投資平台中正國際,使告訴人莊勝嘉誤以為可以投資獲利,因而陷入錯誤。 110年6月25日13時50分許 10萬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6 雷聖弘 110年4月底某不詳時間 佯稱有投資股票賺錢之機會等語。 110年6月23日20時28分許 5千元 呂淑蘭之中信帳戶 110年6月26日20時7分許 5萬元 呂淑蘭之臺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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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