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82號
TYDM,111,金訴,282,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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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璽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3863、24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111年12月13日11 時50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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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