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42號
TYDM,111,重附民,42,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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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欣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明
原 告 姜智強
姜睿杰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嘉泰律師
被 告 吳宥鈞
豪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須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被告吳宥鈞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易 字第69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 27546號),對被告3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吳宥鈞無罪,惟原告已於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就此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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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