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32號
TYDM,111,重訴,32,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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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瀚億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選任辯護人 簡銘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546
、2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瀚億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盛瀚億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訊 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裁定自111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一節,有本院押票及延押裁定在卷可稽。
三、茲因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案由詐欺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為111年1 0月31日,此有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 本附卷可查(訴卷二第143頁),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 消滅,應自開始執行有期徒刑之日即111年10月31日起撤銷 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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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